2021年12月6日,段某与深圳某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协议》,花费76000元购买两台新能源汽车。段某支付全款转售后,2023年12月18日车辆因公司未清偿贷款被抵押权人扣走,段某需向下游买家承担赔偿责任。当段某准备起诉该公司时,却发现公司已于2025年2月17日注销。
一审判决股东赵X、孙X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前的规定下,公司注销后法人主体资格终止,若继续以公司为被告,会面临“无责任主体可诉”的困境,这使得段某的维权之路困难重重。
段某委托了湖南廖香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卫军律师。张卫军律师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核心难点,迅速调整诉讼策略,将目标锁定在公司股东赵X、孙X个人身上。张卫军律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调取公司工商内档资料,发现股东未实缴出资、违法减资、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等关键事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即注销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旧有情况中,若公司注销,债权人可能难以向股东追责,但新规明确了股东在这种情况下的责任,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面对被告孙X委托律师提出的抗辩,张卫军律师紧扣核心证据,有力驳斥了代理关系的存在,获得法庭采信。最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公司之间成立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因车辆存在权利瑕疵,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予以解除。公司注销后,股东未举证证明已履行出资义务及通知债权人,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赵X、孙X赔偿原告购车损失5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两被告负担。
这起案件不仅体现了张卫军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精准的诉讼策略,也彰显了相关法律规定的进步意义,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保障了债权人在公司注销后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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