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杨XX通过咸鱼平台将自己购买的特斯拉ModelY小型普通客车卖给王XX,完成交易并过户。然而过户后,王XX委托检测认定车辆为D级重大事故车,遂以杨XX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及赔偿相关损失。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丁晓霞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杨XX构成欺诈,驳回原告王XX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前的规定,《民法典》关于欺诈的构成要件强调“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告知虚假情况”。在这类二手车交易纠纷中,如果卖方未明确披露车辆重大信息,很可能被认定为欺诈,卖方会陷入不利地位。在本案中,若按照一般对欺诈的理解,王XX认定车辆为重大事故车,杨XX可能面临败诉并承担返还购车款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杨XX委托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的丁晓霞律师代理此案。丁晓霞律师接受委托后,快速梳理全案事实,明确本案核心争议为“被告是否构成欺诈”。她结合交易过程中的聊天记录、车辆查看、价格约定等细节,确定以“无欺诈故意、已如实披露车辆情况、原告明知车况仍交易”为核心抗辩思路,针对性构建抗辩体系。
丁晓霞律师指导杨XX收集并提交关键证据,包括与上家车商的交易记录、与王XX的咸鱼及微信聊天记录、车辆过户材料、自身购车及后续投入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反驳“欺诈”主张。庭审中,丁晓霞律师围绕核心抗辩点展开辩论,强调被告已如实告知从车商处获知的车辆状况,无隐瞒或虚假陈述的故意;原告主动询问车辆维修、出险情况,且现场查看车辆、自行核实保险记录,明知车辆为事故车仍完成交易,系真实意思表示;案涉车辆成交价格远低于同期同型号二手车市场价,原告对车辆状况应有合理预期,不存在“以次充好”的欺诈情形。
在这起案件中,新规的意义在于更注重交易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和信息披露的合理性。如果按照以往较为宽泛的欺诈认定标准,杨XX很可能败诉。但新规下,在卖方已尽合理披露义务且买方明知车况仍交易的情况下,不会轻易认定欺诈。最终,杨XX无需承担返还购车款及赔偿的责任。这一案件体现了新规在保障交易公平、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方面的进步,也彰显了丁晓霞律师在案件中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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