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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二审案:“共同债务人”主张能否成立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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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2 · 150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万雪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5年
律所: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3202111284944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5558797510
代表案例:2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利代理经历;万雪律师 系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专注于民商事领域案件的研究和办理,截至目前,办理了大量的知识产权、交通事故、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劳动争议以及其他合同类、人身侵权类案件,同时担任了社区法律顾问并为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政府驻温州办事处在外务工人员提供劳动法律服务。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始终以严谨和负责任的态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急委托人之所急,忧委托人之所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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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浙江温州万雪律师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中代理被告陆某。原告周某某与上诉人潘某某主张陆某为共同债务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被告陆某初始面临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人的不利局面。万雪律师紧扣“借条系唯一借款人出具”“无共同借款合意”等要点,论证调解行为系妥协,不应作判决依据。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陆某不承担还款责任。防御策略集中在明确无共同借款合意、借条形式要件和调解目的说明。
民间借贷二审案:“共同债务人”主张能否成立引争议

浙江温州的万雪律师,执业于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数年,核心执业领域涵盖债权债务、各类合同纠纷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民商事领域。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中,将完整呈现原告与被告的诉讼攻防、律师的抗辩策略、庭审交锋及最终判决结果。

原告周某某称钱借给了陆某,陆某也是借款人。其依据是2024年1月10日,自己向银行贷款30万元后转账给陆某用于借给客户,陆某将钱转给了案外人。2024年2月29日,潘某某出具借条载明向周某某借款27万元。周某某认为陆某参与了资金交付等环节,应是共同借款人,引用相关法律认为共同借款人需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陆某初始面临诸多困境。从事实看,他参与了资金交付和业务洽谈,容易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证据方面,缺乏明确证明自己只是中间人的证据。

万雪律师主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抗辩。针对原告及上诉人潘某某“陆某系共同债务人”的主张,律师指出借条系潘某某个人出具,双方未达成共同还款的合意。对于上诉人提出陆某主动参与调解即认可自身为共同债务人的观点,律师论证调解行为是为尽快解决纠纷的妥协,不应作为判决依据。

庭审中,双方就陆某是否为共同借款人展开激烈交锋。上诉人潘某某拿出微信聊天记录,称陆某知晓借款用途、参与业务洽谈,应是共同债务人。万雪律师回应,微信聊天记录只能证明陆某参与了部分环节,但不能证明其有借款或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借条上潘某某未要求陆某签字,催讨时也未提出共同借款人意见,有违常理。同时,陆某庭后参与调解是为息事宁人,不能据此认定其为共同债务人。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万雪律师的观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陆某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成功免除了17万元本金及利息的潜在债务压力。

从该案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紧扣借条形式要件,证明无共同借款合意;说明调解行为目的,避免被错误认定认可债务;利用证据证明当事人仅为中间人,未表达借款或共同还款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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