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认为,后续截肢属于协议签订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原协议对自己明显不公,依据《民法典》中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条件,请求撤销原协议并重新计算赔偿。为此,原告提交了后续多次住院的病历、截肢手术记录、新鉴定意见等证据。
被告方的初始困境在于,原告后续截肢这一情况超出预期,且有证据显示与事故关联度为100%。证据缺口在于原和解协议签订时未考虑到后续截肢的情况。
田大龙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两方面切入。他指出原告签订协议时处于伤情危重状态、缺乏充分判断能力,后续截肢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条件。并指导原告收集关键证据,申请法院对截肢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协议已履行、撤销权已超期”的抗辩。田律师精准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论证原告自2023年7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时才知晓重大变化,撤销权并未超过一年除斥期间。
最终,法院采纳了田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撤销了原和解协议。原告总损失核定后,扣除相关费用及原告自担20%责任后,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梁先生经济损失554903.5元。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关注合同签订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收集关键证据证明后续情况与原事件的关联;准确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论证撤销权未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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