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妨害公务罪案件中,被不起诉人孙X因无证从事客运经营,在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拒不配合,驾车逃离致一名执法人员倒地受伤。孙X委托了张鑫律师(执业证号:12301202410839812)为其辩护。张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孙X,详细了解案件细节,并向检察机关递交委托手续、申请查阅复制全部案卷材料。经分析,发现孙X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执法人员轻微伤以上伤害后果,未对公务执行造成严重阻碍;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态度诚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且无前科劣迹。张律师将这些辩护意见结合法律规定提交给检察机关,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决定对孙X不起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里,被告人齐X在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提起公诉。张鑫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全面查阅卷宗材料。确定了主体地位辩护,指出齐X为公司普通业务员,系从犯;利用其认罪认罚情节;推动齐X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并取得3名集资参与人的书面谅解;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在庭审发表辩护意见。法院最终采纳全部辩护意见,对齐X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聚众斗殴罪案件中,张X某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张鑫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查阅案卷材料,通过对监控视频逐帧分析,发现张X某有拉架、劝阻行为,持械是被动应对,主观为自保。提出张X某非斗殴发起者等,应认定为从犯,且构成自首。协助张X某家属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张X某自愿认罪认罚。庭审中围绕相关从轻、减轻情节发表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意见,对张X某从宽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成为全案法定刑期最轻的被告人。
从事律师行业以来,张鑫律师最在意的是让当事人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刑法学研究生学历,扎实的专业知识为他的律师生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出于对法律的热爱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他选择成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希望能为那些身处困境的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张鑫律师自2024年开始执业至今,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处理多起案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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