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律师(执业证号:12301202410839812)所在的黑龙江太平律师事务所,接到了孙X委托的妨害公务罪辩护案件。接受委托后,张律师第一时间来到看守所会见孙X。在会见过程中,张律师仔细询问案件细节,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信息。孙X详细讲述了事情经过,包括自己无证从事客运经营,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因害怕处罚而驾车逃离,导致一名执法人员倒地受伤的情况。张律师认真倾听,不时在笔记本上记录关键信息。
会见结束后,张律师同步向检察机关递交委托手续并申请查阅、复制全部案卷材料。拿到案卷后,张律师开始了细致的阅卷工作。他逐页翻阅卷宗,对每一份证据都进行认真分析。在这个过程中,张律师发现了几个关键要点。首先,孙X的行为未造成执法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伤害后果,从伤情鉴定报告来看,执法人员手部损伤不构成轻微伤,这表明孙X的行为对公务执行未造成严重阻碍,情节显著轻微。其次,孙X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在讯问笔录中可以清晰看到他没有隐瞒、翻供行为,具有坦白情节。再者,在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孙X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体现出他诚恳的认罪认罚态度。另外,张律师协助孙X与被害执法人员沟通,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孙X一次性支付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而且孙X此前无前科劣迹,本次行为系初犯、偶犯。
基于这些细节判断,张律师将上述辩护意见,结合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在意见中,重点阐述本案符合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张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详细分析孙X的情况,强调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
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孙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X不起诉。
在长期的办案过程中,张鑫律师始终坚持逐案详尽分析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结果的细节,以扎实的证据和严谨的法律分析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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