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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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辩护案件往往存在诸多争议焦点,以下通过三个真实案例进行详细剖析。
妨害公务罪案例争议点:被不起诉人孙X因无证从事客运经营,在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拒不配合,驾车逃离过程中致一名执法人员倒地受伤,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其立案侦查,孙X是否应被起诉成为争议焦点。研判:黑龙江太平律师事务所的张鑫律师(执业证号:12301202410839812)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孙X并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发现本案存在多个关键辩护要点,如孙X的行为未造成执法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伤害后果,未对公务执行造成严重阻碍;孙X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孙X在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罪;律师协助孙X与被害执法人员沟通,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孙X一次性支付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孙X此前无前科劣迹,本次行为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妨害公务罪,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结论: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孙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X不起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争议点:被告人齐X在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公诉机关以齐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其行为扰乱金融秩序,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齐X应如何量刑成为争议焦点。研判:张鑫律师团队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查阅卷宗材料,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条。明确了核心辩护思路,包括齐X仅为公司普通业务员,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齐X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积极推动齐X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并主动与集资参与人沟通,最终取得3名集资参与人的书面谅解,为从轻处罚奠定基础;结合案件事实与被告人意愿,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高效推进庭审流程,同时在庭审中就量刑情节发表充分辩护意见,请求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并进一步考量从轻情节。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论:法院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齐X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认定。同时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齐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25年6月13日起至2026年1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涉案财物处理方面,对齐X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按比例先行退赔集资参与人;责令齐X以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21.583811万元为限,按比例退赔集资参与人全部经济损失。
聚众斗殴罪案例争议点:被告人张X某在持械聚众斗殴案件中,是否应认定为主犯以及如何量刑成为争议焦点。研判:张鑫律师接受被告人张X某的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反复核实现场监控视频、微信聊天记录及伤情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通过对监控视频的逐帧分析,发现张X某在斗殴发生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拉架、劝阻行为,其持械行为主要是在被对方攻击情况下的被动应对,主观上更多体现为自保意图,而非主动参与斗殴;提出张X某并非斗殴的发起者、纠集者或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张X某系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本人参与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在案件审理阶段,协助张X某家属主动与受伤人员沟通,积极进行经济赔偿,最终取得了多名受伤人员的书面谅解;张X某自始至终自愿认罪认罚,表现出真诚的悔罪态度。在庭审中,围绕“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发表了充分的辩护意见,并明确提出对张X某适用缓刑或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建议。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结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X某在公共场所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张X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受伤人员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张鑫律师关于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对张X某从宽处罚。在九名被告人全部被认定为主犯、且多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情况下,张X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成为全案法定刑期最轻的被告人。
张鑫律师长期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细节研判,坚持以真实证据推进案件,经手多起同类细节关键案,在妨害公务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聚众斗殴罪等案件中展现了专业的辩护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