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和工伤赔偿问题一直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关键。这两个问题的法律定性,直接决定着劳动者能否获得应有的赔偿和补偿。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梁广宇律师代理的一起环卫车司机劳动争议案,就为这类问题给出了实战结论。
案情回溯
申请人黄某于2024年3月1日入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环卫车司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4月13日,黄某在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经诊断为左侧多根肋骨骨折。随后,黄某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2024年4月13日至2024年6月12日。2024年6月13日,黄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在职期间,被申请人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黄某遂委托梁广宇律师代理本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诉求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律师破局策略
仲裁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材料。不过,被申请人可能存在的抗辩理由为,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并非公司故意,且已为黄某缴纳社保,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社保基金支付,不应再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梁广宇律师展开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第一,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黄某入职超过一个月,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明显违反此规定,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第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虽然公司已缴纳社保,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有协助劳动者申领基金支付部分的义务。且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公司拒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属于违法行为。
第三,从事实劳动关系角度看,黄某在公司担任环卫车司机,接受公司管理,公司按月支付工资,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未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律结论是,公司构成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未足额支付工伤待遇,黄某有权获得相应赔偿和补偿。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纳了梁广宇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裁决: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63.2元;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3日至2024年6月1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520.86元;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1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546.47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此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劳动用工领域,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有很多。比如,认为缴纳了社保就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认为工伤待遇都由社保基金支付,自己无需承担额外责任。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即使缴纳了社保,在工伤问题上也有协助劳动者申领待遇和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义务。
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要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对劳动者而言,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梁广宇律师在这类案件中,展现了专业价值。从证据组织上,指导申请人梳理在职期间的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证明、工伤认定材料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关键证据;在法律定性方面,准确引用法规,论证公司违法行为;庭审策略上,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发表代理意见,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劳动纠纷案件中,专业律师的介入能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明确法律责任和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市场的规范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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