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直是重点打击的对象,一旦罪名成立,往往面临较为严厉的刑罚。那么,在这类案件中,是否存在从轻处罚甚至适用缓刑的可能呢?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的李坤律师代理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极具参考价值的实战范例。
案情回溯
被告人余XX、李XX、曾X均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020年年底,三人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赚取差价。余XX通过李XX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杨XX,从其经营的xx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9%“点子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曾X负责联系购买方成都市XX公司和四川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余XX以四川XX公司名义向这两家公司以11%“点子费”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赚取2%“点子费”,其中李XX和余XX两人分1%“点子费”,曾X分1%“点子费”。经查明,xx公司向相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巨大。案发后,李XX、余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曾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侦查期间,李XX、余XX各退缴违法所得34423元、曾X退缴违法所得68845元。
律师破局策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XX、李XX、曾X为获取非法利益,合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指出三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并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李坤律师作为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进行了多方面的法律反击:
1.自首情节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李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认罪认罚从宽:李X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3.退缴违法所得:李XX已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且主动缴纳罚金,表明其认罪悔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4.初犯从犯认定:李XX此次系初犯,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几点,李坤律师请求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李XX法定以及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XX、李XX、曾X为获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三被告人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虽然李XX、曾X的辩护人辩称二人系从犯,但结合本案证据,证实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应当区分主从犯。不过,三被告人均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余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李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曾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时,驳回了公诉机关和辩护人的其他不合理诉求。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部分企业存在错误认知,认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获取非法利益,却忽视了这种行为的严重法律后果。本案确立了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的被告人,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裁判规则。
这对用人单位起到了警示作用,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切不可触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红线。对于劳动者来说,一旦涉及此类犯罪,应及时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争取从轻处罚。
李坤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仔细梳理案件证据,为辩护提供有力支撑;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庭审策略上,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有效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利益。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凭借专业的律师团队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值得信赖。
在刑事辩护领域,专业的律师就像黑暗中的明灯,为当事人指引方向,维护其合法权益。李坤律师的成功案例再次证明,在面对复杂的刑事案件时,专业的法律支持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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