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在项目里用了带标识的开关面板,被起诉侵权索赔24万——这钱该不该赔?原来,上诉人百公司认为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在开发项目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要求其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百公司诉求,但百公司不服上诉。这里的难点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项目中使用建材产品,被诉侵权时是否构成“销售”行为,以及能否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免除赔偿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构成销售侵权且不能证明合法来源,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接受委托后,南通王丹律师迅速展开工作。首先,王丹律师代表XX公司提出核心答辩意见,指出XX公司仅为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发包工程,与南通松公司无直接买卖被诉侵权产品的合同关系;XX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且XX公司主观无过错,已尽合理审查注意义务,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定条件。为了证明这些观点,律师收集了相关的招标文件、材料品牌调整通知等证据。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XX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同时支持了合法来源抗辩。法院认为XX公司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由案外人提供,且无证据证明其明知侵权,所以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小区已交付多年,居民已入住,若拆除开关插座会导致利益失衡,所以对已交付小区不再判令拆除,但要求XX公司在未出售楼盘和将来拟开发楼盘上不得使用侵权产品。这一结果与百公司最初的诉求相比,XX公司不仅免除了24万元的赔偿请求,还不用拆除已交付小区的开关插座,避免了巨额成本、工期延误和群体纠纷。
结合南通地区办案经验,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企业要注意保留与产品来源、采购等相关的证据,以便在被诉侵权时能够证明合法来源。同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避免陷入侵权纠纷。对于律师来说,要精准把握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制定有效的抗辩策略,通过充分的举证和论证说服法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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