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重伤子女丧失监护资格后咋办
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重伤子女致其丧失监护资格后,法院会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可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有监护能力的人中选任,没有合适人选时,民政部门、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担任监护人。
同时,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子女的抚养费等费用。并且,若其确有悔改表现,经其申请,法院可在尊重子女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资格,届时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二、父母重伤子女监护资格丧失后谁来监护
父母因重伤子女导致监护资格丧失后,监护安排如下:
首先,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按顺序担任监护人;若这些人都不具备监护能力或不存在,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也可成为监护人;若没有合适人选,民政部门应担任监护人,具备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能担任。此外,人民法院在指定监护时,会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
三、父母监护资格丧失后其他监护人如何确定
父母监护资格丧失后,其他监护人按如下方式确定。首先,依据《民法典》,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可按顺序担任监护人。若上述人员都没有监护能力或不存在,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也可担任。
对监护人人选有争议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可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也可先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对指定不服再向法院申请指定。法院会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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