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当事人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全面了解了案件的全部事实经过,细致梳理了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精准把握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后续的维权工作制定了详细的策略方案,随后后,张鑫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孙X,详细了解案件细节,并向检察机关递交委托手续,申请查阅、复制全部案卷材料。
在充分掌握案情与证据后,张鑫律师发现多个关键辩护要点。从情节上看,孙X的行为未造成执法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伤害后果,也未对公务执行造成严重阻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方面,孙X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无隐瞒、翻供行为,具有坦白情节。并且,孙X在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态度诚恳。同时,张鑫律师协助孙X与被害执法人员沟通,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孙X一次性支付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另外,孙X此前无前科劣迹,本次行为系初犯、偶犯。
基于这些细节,张鑫律师将辩护意见结合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重点阐述本案符合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采纳了张鑫律师的意见,认定孙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X不起诉。
张鑫律师执业证号为12301202410839812,自2024年开始执业,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始终坚持以详细的证据梳理和严谨的法律分析来推进案件。律师在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始终秉持着专业、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凭借着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在案件中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律师在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始终秉持着专业、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凭借着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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