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司法领域,许多当事人因涉嫌犯罪而陷入困境,他们的权益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接下来的几个案例,就充分体现了张寿刚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与担当。
在危险驾驶罪不起诉案中,当事人赵X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血液乙醇含量达210.8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被移送审查起诉。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的张寿刚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了耐心的梳理工作。他仔细研究案件,发现驾驶车型为轻便摩托、行驶时间为凌晨、当事人有自首情节且是初犯、认罪认罚等关键信息。张寿刚律师依据这些情节,制定了情节轻微、无需刑事处罚的辩护策略。他依法取证,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为辩护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在整个辩护过程中,稳步推进各个环节,如实告知当事人案件的进展和可能的结果。最终,检察院审查认为,综合案件情节,赵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决定对赵X不起诉,彻底消除了当事人的刑事案底。
故意伤害罪不起诉案里,被不起诉人鲁X因驾车与丈夫曹X冲突,致曹X摔倒受伤,伤情达轻伤一级、轻伤二级,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张寿刚律师接手此案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他重点围绕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无违法前科等核心情节,制定了辩护策略,并提交了专业法律意见,主张犯罪情节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在这个过程中,他积极协调双方,推动当事人取得被害人谅解,降低了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同时,跟进侦查、审查起诉全流程,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最终,新泰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鲁X无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前科,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鲁X不起诉,消除了当事人刑事案底及后续生活、工作影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功辩护案中,被告人毛X经营木材加工厂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5份,价税合计超1300万元,非法获利37万余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提起公诉。张寿刚律师接受委托后,以自首、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为核心制定辩护策略。他精准提炼法定从轻情节,明确当事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推动当事人全额缴纳违法所得,降低社会危害性;全程配合认罪认罚程序,强化从宽依据。结合无前科、悔罪态度好、社区可监管等情况,成功为当事人争取缓刑。最终,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判处毛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实现了轻判效果。
张寿刚律师,执业证号为13709201710463798,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于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地址在山东省新泰市杏山路216-6号二楼。他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本科,获学士学位。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余件,成功办理不起诉相关案件10余件,在经济类犯罪案件、非法集资案件等细分类型上有丰富实践经验。在这些案件中,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良好的结果,充分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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