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委托邹某非法兑换韩币,按邹某指示将钱款转入刘某某个人账户,兑换失败后刘某某出具欠条却未足额还款,毛某起诉要求确认委托合同无效、邹某返还费用、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合同无效,邹某还款,刘某某连带,邹某不服提起上诉。普通人面对此案,可能会简单认为既然是邹某接受委托,就该由邹某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忽略了款项实际流向和各主体间具体法律关系。
杨海娇律师第一时间看到的核心矛盾在于准确认定还款主体。她认为案涉款项实际由刘某某收取、支配,邹某未获益;刘某某出具欠条构成独立债务承担,邹某并非债务人;邹某仅为介绍/中介角色,不承担返还责任,且一审存在混淆法律关系、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邹某委托山东览辰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713202011230023的杨海娇律师代理二审。杨律师围绕还款主体认定、诉讼时效、债务性质展开上诉工作。最终二审法院全部采纳杨海娇律师代理意见,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刘某某独自返还毛某费用,邹某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刘某某负担。
在抚养费纠纷一审案中,原告王某某系被告王某某与法定代理人黄某某的非婚生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后因女方拒绝男方探视孩子,男方停止支付抚养费。女方起诉要求男方支付拖欠抚养费。普通人可能会觉得只要约定了抚养费,男方就必须无条件支付,忽视了探视权与抚养费之间的关联。
杨海娇律师看到的核心矛盾是如何平衡探视权和抚养费的关系,降低男方支付压力。她核实男方已为孩子购买保险并将理赔款全部交付女方,详细审查孩子实际生活、医疗支出,核对原告诉请金额合理性,提出探视权与抚养费关联履行的调解思路。
男方委托山东览辰律师事务所杨海娇律师应诉。在法院组织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被告一次性支付19年9月到25年4月抚养费仅5000元(远低于原告诉请55000元),自25年5月起,每月支付850元抚养费至孩子18周岁,明确男方合法探视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王X加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公诉机关认定其参与境外诈骗窝点工作超30日,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普通人可能只看到王X参与了诈骗团伙,而忽略其具有的多重特殊情节。
杨海娇律师看到的核心矛盾是如何利用王X的特殊情节为其争取从轻处罚。王X具有主动投案构成自首、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违法所得、案发时怀孕且育有年幼子女需抚养、社区矫正评估符合缓刑条件等情节,杨律师围绕这些核心情节,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王X委托山东览辰律师事务所杨海娇律师担任辩护人。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了辩护观点,判决被告人王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本案十名被告人中,王X是唯一获得缓刑的被告人。
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张某某系被告保险公司业务员,投保后因交通事故受伤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无驾驶证、行驶证为由拒绝赔付。普通人可能会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合理,而不深入探究电动三轮车是否真的属于需持证的机动车。
杨海娇律师看到的核心矛盾在于准确判断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中的“机动车”以及免责条款是否适用。张某某委托杨海娇律师代为出庭辩护,被告抗辩无驾驶证行驶证免责、部分费用不属理赔范围、附加险属重复理赔。
沂水县人民法院202x年2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认定电动三轮车不属于免责条款中的“机动车”,免责条款对原告不生效,保险公司应赔付,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费用,驳回原告过高诉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被告相互承担部分费用。
杨海娇律师始终以理性思维拆解案件、坚持按事实与法律推进,长期专注细节研判,经手多起同类细节关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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