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XX最终赢得了与XX公司的劳动报酬纠纷官司,拿到了属于自己的8759元第三季度销售提成。然而,这场官司的背后,他曾陷入深深的绝望。
乔XX于2015年4月22日到XX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为他缴纳了社会保险。2020年第三季度,乔XX的销售提成有13139元,公司已发放4380元,还有8759元未发放。2020年9月21日,乔XX主动提出离职,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协议中虽表明公司已全额支付劳动报酬,但实际上乔XX并未收到剩余的销售提成。
XX公司认为临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将乔XX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无需支付第三季度销售提成。乔XX面对公司的起诉,感到孤立无援,不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在他绝望之际,他找到了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的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从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2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和经济学学士双学位,从事法律行业已逾十年,有2年法官助理背景和5年公司法务背景,还担任过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婚姻家庭咨询师等职务。她深耕于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执行等领域,尤其在婚姻家事案件上有丰富经验,同时在劳动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也有实践经验。
接手案件后,巩海冬律师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她注意到,虽然双方签订的解除协议约定乔XX应得的其他劳动报酬已全额支付,但公司并未实际支付,且协议中明确约定根据绩效完成情况次月予以发放,乔XX离职时对应的第三季度任务及时间进度已完成,所以公司对乔XX的绩效工资即第三季度销售提成应支付。
在庭审中,XX公司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以乔XX第三季度提成余额8759元作为其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但乔XX对此不予认可,且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巩海冬律师抓住这一关键,据理力争,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销售提成为工资的组成部分,XX公司应支付剩余提成。
最终,法院采纳了巩海冬律师的观点,判决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乔XX第三季度销售提成8759元。巩海冬律师用专业捍卫了公正,用服务赢得了乔XX的信任,践行了她“用专业捍卫公正,用服务赢得信任”的执业理念。这场官司的胜利,不仅为乔XX挽回了经济损失,也让他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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