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看似平常的日子里,一场因情感纠纷引发的冲突打破了生活的平静。上诉人因情感矛盾与被害人发生激烈冲突,冲动之下持剪刀捅刺被害人,导致其轻伤二级。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八年,这一判决如晴天霹雳,让上诉人陷入了深深的绝望之中。面对如此困境,上诉人决定提起上诉,并委托了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的王增匀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王增匀律师从201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3年的执业年限。他毕业于嘉兴大学法学本科,是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浙江省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800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深耕于刑事辩护和诉讼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刑事案件200余件,民商事及行政诉讼案件600余件,同时曾担任多家企业、政府法律顾问。
接手案件后,王增匀律师深知责任重大。他首先进行了全面阅卷,凭借800余起案件的经验,他细致梳理全案卷宗,核查讯问程序、司法鉴定、作案工具、伤情鉴定等关键证据。在这个过程中,他发现侦查阶段讯问程序、精神病鉴定程序、当事人主观故意认定等存在可辩护空间。曾经担任多家企业、政府法律顾问的经历让他知道,严谨对待每一个证据细节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
为了进一步核实事实,王增匀律师多次会见上诉人。他与上诉人深入交流,确认其案发时精神状态、饮酒情况、作案动机及停止侵害的真实原因。通过这些沟通,他固定了上诉人无杀人故意、系酒后及精神病发作下实施行为的核心事实。
到了二审庭审,王增匀律师提出了三大核心辩护意见。一是侦查阶段前两次讯问存在权利告知瑕疵、未醒酒即审讯、疲劳审讯,相关供述应排除。他凭借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精准指出了讯问程序中的问题。二是上诉人无杀人主观故意,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且系主动停止侵害,构成犯罪中止。三是本案系情感纠纷引发,上诉人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初犯偶犯,应从轻处罚。
在质证抗辩环节,王增匀律师针对司法鉴定意见、伤情鉴定、讯问笔录等证据逐一质证。他对鉴定时限、鉴定材料合法性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他深知在刑事辩护中,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至关重要,必须严格把控证据准入门槛,坚守程序正义底线。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部分程序与事实辩护意见,但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虽然结果未如上诉人所愿,但王增匀律师全程依法履职,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辩护权,完整呈现了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争议,实现了程序与实体双重辩护。王增匀律师始终恪守“恪守法治、诚信履职、专业精进、审慎尽责”的执业理念,即便二审未改判,他仍穷尽法律手段,完整呈现案件争议,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本案也提示,涉精神病人犯罪案件,应重视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与案发时状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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