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记缺失引债权认定争议
某企业破产清算案中,债权人林某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本金130万余元、利息200万余元,债权申报总额330万余元。管理人初步审核,确认该债权均为普通债权,但林某委托代理人谭冬律师查阅核查资料后,发现管理人在利息计算、优先受偿权认定方面存在异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核查。
细致梳理揪出关键问题
谭冬律师全面梳理原告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及管理人的核查资料。通过仔细比对民事判决书和相关材料,发现原告虽提交了载明债权本金金额的民事判决书,但未提交该判决书的生效证明,导致无法明确利息计算的起始节点,也无法确认该案是否经过二审程序。同时,在审查申报材料中提及的抵押担保事项时,发现未提交抵押权登记权属证明,而管理人在核查表中标注的优先受偿范围缺乏事实依据。
补充证据积极协商
为解决问题,谭冬律师一方面向委托人林某核实案件审理及执行相关情况,协助其补充提交判决书生效证明、案件执行情况说明等补充证据。另一方面,主动与管理人就债权复核事宜进行沟通协商,围绕利息计算标准、优先受偿权认定等问题交换意见。然而,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庭审据理力争显成效
庭审过程中,谭冬律师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债权申报资料、补充证据及相关法律依据。明确指出管理人确认的利息金额低于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的金额,且错误认定了优先受偿范围,应依法予以纠正。被告管理人代理人则辩称核查程序合法、结果合理。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组织举证质证,重点围绕判决书生效情况、利息计算节点、抵押权登记情况等核心事实展开审理,并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听取双方意见。
判决纠正错误认定
某少数民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确认原告林某对某破产企业享有的普通债权本金130万余元、利息200万余元,债权总额以管理人核定的330万余元为准;撤销管理人在债权核查表中关于原告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标注,确认该笔债权为普通债权;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谭冬律师从抵押登记缺失这一关键细节入手,通过补充证据、据理力争,成功促使法院纠正了管理人对优先受偿权的错误认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谭冬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担任大成刑事委员会委员,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百件,在刑事及民商事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还担任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凭借专业能力获得客户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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