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意见中的关键差异
在江苏省句容市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件里,法医鉴定意见显示被害人吴X系宫颈癌术后转移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车辆撞击所致损伤为轻伤二级,对死亡进程稍有影响。这一鉴定意见成为案件的关键细节,直接关系到被告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发现鉴定意见差异的过程
张廷春律师在接手案件后,仔细研读法医鉴定报告。通过将鉴定报告中的各项数据和结论与案件实际情况进行比对,发现车辆撞击对被害人死亡的影响程度是一个关键突破口。律师进一步调查被害人的病史和治疗情况,与医学专家进行交流,深入理解癌症病情对死亡的决定性作用,从而确定了鉴定意见中“稍有影响”这一表述的重要性。
围绕鉴定意见展开的准备工作
第一步,张廷春律师收集了大量关于癌症病情与死亡关系的医学文献和案例,以证明癌症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第二步,律师整理了被害人的完整病历资料,包括诊断报告、化疗记录等,用以说明被害人的癌症病情严重程度。第三步,律师与法医进行沟通,获取更多关于鉴定意见的详细解释,为庭审做充分准备。
庭审中鉴定意见的运用及对方反应
庭审中,张廷春律师详细阐述法医鉴定意见中“稍有影响”的含义,指出车辆撞击并非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对方律师对此提出质疑,但张廷春律师凭借充分的医学证据和专业的法律分析进行反驳。法官当庭要求对方对车辆撞击与死亡的因果关系进行解释,对方陷入被动。
鉴定意见改变案件走向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廷春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徐X系犯罪未遂,且本案“情节较轻”,对徐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法医鉴定意见中的“稍有影响”这一细节,成为认定犯罪未遂的关键依据,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和缓刑判决,避免了实刑羁押。张廷春律师自2015年执业至今,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曾获镇江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等荣誉,还登上过CCTV今日说法。在这起案件中,他凭借专业的研判能力和庭审抗辩能力,利用法医鉴定意见的细节成功改变了案件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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