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出资陈述矛盾成焦点
在年某与沈某的离婚纠纷中,坐落于兰州市城关区渭源路街道东岗西路339号房屋的归属及分割成为案件焦点。一审第一次开庭时,双方均认可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款由双方及父母共同凑齐,年某也认可沈某父母出资16万元。然而,在一审第三次开庭时,年某却推翻之前陈述,主张该房屋是其婚前个人财产,沈某父母出资未用于购房。这种前后矛盾的陈述,使得该房屋的性质认定陷入迷雾。
揪出合同出资关键细节
李海明律师在梳理案件过程中,仔细查阅购房合同、转账凭条、收条等资料。他发现年某虽提交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及支付房款的凭证,但这些证据仅能证明购房行为,无法证明26万元购房款的来源系其个人出资。同时,年某一审提交的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到庭说明,不能达到证明房屋为其婚前个人财产的目的。李海明律师还注意到,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作出对己方不利的事实陈述后,无充分相反证据否定时,不得随意撤销自认。年某在未提供充分反证的情况下,推翻之前自认,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
围绕细节展开多步准备
为了在庭审中有力证明房屋的夫妻共同财产性质,李海明律师首先整理双方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记录,突出年某前后矛盾之处。其次,收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反言”原则在本案中的适用依据。最后,针对年某二审提交的证据,从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分析,指出其不能证明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的关键所在。
庭审交锋细节发挥作用
庭审中,李海明律师指出年某在一审两次庭审中的陈述相互矛盾,且未作出合理解释。对于年某二审提交的证据,李海明律师强调其形成时间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不属于新证据,且不能证明购房款来源及房屋性质。他依据“禁止反言”原则,要求法庭采信双方在一审第一次庭审中的自认,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年某一方面对李海明律师的有力质证,难以作出有效反驳。
细节助力案件公正判决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海明律师的观点,认定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双方出资数额,确定年某占有46%的份额,沈某占有54%的份额,并将房屋判归沈某所有,由沈某向年某支付房屋折价款368000元。李海明律师通过对合同出资细节的精准把握和有效运用,为当事人沈某争取到了应有的房屋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判决。李海明律师执业十六年,是甘肃茂弘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擅长处理婚姻家事等各类民商事案件,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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