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只有三行的情况说明,是原告对感情破裂原因的简单陈述,却成了这场离婚官司最初的线索。
接案第1天,盛春龙面对的是证据匮乏的局面。原告某甲仅能提供感情不和及分居的大致情况,却拿不出有力证据。盛春龙开始指导原告收集证据,首先是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在实在无法举证吵架斗殴证据的情况下,让原告详细陈述感情破裂的原因。同时,着手收集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接案第3天,盛春龙安排原告去寻找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金收据,以及租赁房屋6年多的电费、水费缴纳凭证。
准备阶段,盛春龙多次与原告沟通,了解细节。他查阅了大量类似离婚案件的判例,分析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为了收集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的证据,盛春龙接案第5天,让原告提供孩子的学习情况、生活习惯等资料。他还向有经验的律师请教,如何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说服法官。
庭审当天,法庭上被告坚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盛春龙有条不紊地出示证据,阐述原告的诉求。他强调原告提供的租房合同、水电费凭证等足以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对于孩子的抚养权,盛春龙指出原告有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在法庭辩论环节,盛春龙针对被告的抗辩进行有力反驳,逻辑清晰,有理有据。
最终,法院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及当事人最后陈述后,作出判决:准予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原告某甲抚养;被告某乙名下的汽车归原告某甲所有,原告某甲给付被告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
结案后,盛春龙在笔记本上记了一句话:“证据收集要全面,细节决定成败。”这次经历让盛春龙在后续的婚姻家庭案件中,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遇到类似案件时,他会提前规划证据收集方案,确保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同时,他也更加关注当事人的陈述,从中挖掘有用的线索。盛春龙自2011年起在上海嘉定区执业,作为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高级合伙人,凭借这次案件积累的经验,在婚姻家庭案件处理上更加得心应手,也因此获评上海市嘉定区优秀法律援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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