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多份书证、证人证言等组成的证据材料,摆在凌泽阳面前,这是他首次独立办理的盗窃案。被不起诉人卿某某伙同他人盗窃电瓶车和手机,看似证据确凿,但凌泽阳明白案件并非那么简单。
接案初期
20年12月,凌泽阳接到这个盗窃案。当时卿某某已在法定代理人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凌泽阳接案后第1天,就开始仔细研究案件材料,他发现卿某某是在校学生,这一身份或许能成为从轻处罚的关键因素。接案第3天,他前往学校了解卿某某的在校表现,与老师和同学交流,收集对卿某某有利的信息。同时,他还与公安机关沟通,了解案件的侦查情况和证据收集进度。
准备阶段
为了能更全面地为卿某某辩护,凌泽阳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接案第7天,他查阅了大量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和自首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他分析了卿某某的具体情况,认为其具有未成年人、自首、认罪认罚、初犯以及所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接案第10天,他整理出详细的辩护思路和法律依据,准备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在这个过程中,他多次与卿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沟通,了解卿某某的心理状态和家庭情况,为辩护工作做充分准备。
庭审/调解
虽然这起案件最终没有进入庭审阶段,但凌泽阳还是积极与检察院沟通。他在提交的法律意见中,详细阐述了卿某某的从轻情节和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理由。他结合法律法规和案例,向检察院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卿某某的情况符合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同时,他还强调了卿某某具备在居住地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无再犯罪的危险性。在与检察院的沟通中,凌泽阳始终保持专业和诚恳的态度,争取检察院的认可。
结果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凌泽阳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卿某某不起诉。结案后,凌泽阳在笔记本上记了一句话:“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要用心去挖掘当事人的从轻情节,为他们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后续影响
这次经历对凌泽阳后续办案产生了重要影响。之后在办理类似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他都会着重挖掘当事人的从轻情节,全面收集相关证据,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他也更加注重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诚恳的态度赢得认可。凌泽阳是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副主任,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余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尤其专精于诈骗、毒品、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类案件。这次盗窃案的成功辩护,也进一步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和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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