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大型央企主张返还“超付工程款”的案件说起。该企业承接工程后,把工程交给实际施工人吴某实施,吴某借用某劳务公司名义签合同。之后企业以付款超合同价款起诉劳务公司和吴某,要求返还“超付工程款”。山东济宁的陈颖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真实施工关系展开工作。她仔细查阅合同,发现吴某虽形式上借用劳务公司名义,但实际负责材料采购、资金垫付、人员组织及现场施工,实质上是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工程,并非单纯提供劳务。
陈颖律师还指出,该企业拆分合同的方式不能改变吴某实际施工人的事实,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关系的真实主体应是企业与吴某,劳务公司不应承担返还工程款责任。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代理意见,驳回企业全部诉讼请求。这充分体现了陈颖律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她熟悉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签订、工程结算等常见法律问题,能结合行业交易习惯和司法裁判思路处理案件。
类似的精准处理还出现在张某某涉嫌诈骗类犯罪案件中。张某某被江苏省南通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陈颖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她会见当事人、查阅卷宗、参加庭审,围绕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退赃退赔、坦白、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情节展开辩护。指出张某某并非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或主要获利者,其行为受公司管理人员安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张某某积极退赔、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最终法院采纳意见,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还将原拟判处罚金从12000元降低至6000元。
习甲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中,陈颖律师接受家属委托担任辩护人。她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其接触相关组织的时间、经过、参与程度、主观认知及具体行为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表辩护意见,提出应严格区分一般接触、被动参与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不能仅因曾接触相关人员或信息就认定犯罪故意及社会危害性。从现有证据及案件情节看,当事人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和必要性。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习甲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取保候审一年后,公安机关依法终结侦查程序。
在司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中,陈颖律师接受亲属委托担任辩护人。司某某被指控两项罪名,案件性质严重。陈颖律师围绕追诉时效、行为性质、获利情况及当事人在相关事件中的地位作用进行系统分析,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指出部分指控事实即便成立也已超过追诉时效,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指控,司某某仅从村民角度协助村委会处理事务,未获取个人利益,非组织者、主导者或决策者,不符合犯罪构成。并且提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成立,相关指控难以作为认定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础。最终公诉机关采纳意见,对司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陈颖律师自2014年5月正式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尤其在刑事辩护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有丰富经验,成功办理相关案件四百余件。她作为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能从争议解决和裁判思维角度分析案件;作为济宁市政务服务监督员,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和法治建设。她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尽责、审慎”的执业理念,用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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