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揭开了娄朋威律师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维权历程。在(2019)豫1621刑初180号案件中,被告人杨女士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起诉。娄朋威作为其辩护人,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他仔细梳理了杨女士在扶沟XX公司任业务经理期间的吸存情况,包括吸收公众存款537人次,实际吸存额1455.70万元,未兑付数额420.34万元等具体数据。在庭审中,娄朋威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杨女士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对杨女士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娄朋威还处理过盗窃案。(2019)豫1621刑初293号案件中,被告人李先生因涉嫌盗窃罪被指控。娄朋威接手案件后,详细查看了李先生多次盗窃的证据,如2019年3月18日凌晨,李先生翻墙进入村民杜某家,盗窃一对金耳环、一只银水镯等物品,经鉴定价值1726.91元。娄朋威在辩护中强调李先生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最终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判处李先生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娄朋威同样展现出专业能力。(2019)豫1621刑初405号案件里,被告人乔先生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娄朋威为其辩护时,关注到乔先生无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等情节。在庭审中,他提出对乔先生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处乔先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在开设赌场罪的上诉案(2019)豫16刑终660号中,被告人赵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娄朋威作为辩护人,提出赵先生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情节,一审量刑重的辩护意见。虽然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量刑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娄朋威为维护当事人权益进行了积极努力。
除了刑事案件,娄朋威在民事案件中也有出色表现。2023年,赵先生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佣,在建筑工地因楼层维护架倒塌受伤。赵先生委托娄朋威律师维权。娄朋威接手后,快速梳理劳务关系、事故经过、保险合同等核心材料,精准锁定用工单位与保险公司双责任主体。面对建筑公司主张赵先生自身存在过错,保险公司辩称与赵先生无保险合同关系等抗辩,娄朋威结合民法典、保险法及人身损害司法解释逐一驳斥。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某农业保险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赵先生相应损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赵先生剩余合理损失。
2022年4月,70岁的苏女士受某餐饮服务单位指派,在疫情隔离点食堂提供劳务时摔伤。苏女士委托娄朋威律师提起诉讼。娄朋威固定关键证据,提交苏女士家属与被告负责人的通话录音及证人证言,证实劳务关系存在;厘清法律关系,论证前往工作地点必经路线属于劳务预备行为;精准计算损失,梳理各项合法损失并提交司法鉴定意见;明确责任主体,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规定,主张企业与投资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认定苏女士与被告存在劳务关系,被告承担70%主要责任,判决被告某餐饮服务单位赔偿苏女士各项损失105122.6元,负责人陈先生对企业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娄朋威律师执业于河南沐谦律师事务所,服务于扶沟县,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等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件,在多起案件中积极维护当事人权利,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不懈的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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