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履行细节成关键
2025年1月7日,原告A与被告B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3万元。同年5月27日,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然而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诉至法院。被告B辩称股权实际为其父C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倒签日期,且股权转让附有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条件,现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
发现细节过程
于彩霞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审查协议。在核对股权代持协议时,注意到被告虽主张协议系倒签伪造,但已确认签名的真实性。同时,从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存在实际履行的行为中,读取到这能有力印证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性。在研究案件程序时,关注到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这一情况。
围绕细节做准备
第一步,收集双方履行协议的相关证据,如资金往来记录、公司运营参与情况等,用以证明股权代持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第二步,深入研究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准备好应对被告关于优先购买权的抗辩。第三步,与原告沟通,明确合理的诉讼请求,只主张股权变更登记,避免涉及公司内部自治事项。
庭审使用细节及对方反应
庭审中,于彩霞律师首先强调被告已确认股权代持协议签名的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的实际履行行为足以证明协议有效,不受签署时间争议影响。对于被告提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律师依据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的事实,主张视为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抗辩理由。被告面对律师的有力反驳,未能提出更有效的证据支持其主张。
细节改变案件走向
法院经审理认定,股权代持协议有效,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于彩霞律师凭借对协议履行细节的把握和运用,成功为原告解除了代持风险,实现了委托目的。于彩霞律师执业多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0件,在刑事辩护、家事与房产纠纷、公司商事等多个领域都有丰富经验,此案再次彰显了其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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