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定性差异成关键
在ZX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中,核心细节在于对罪名的定性。侦查机关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ZX移送审查起诉,但吕灵兮律师从主客观相一致角度分析,认为ZX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只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罪。
发现定性问题的过程
吕灵兮律师第一时间进行阅卷工作,在仔细研读案件材料过程中,深入分析ZX的行为模式和相关证据。通过对整个业务流程、工作内容和公司架构的全面了解,发现ZX仅负责技术维护,未参与业务决策与资金结算,其行为更多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从而确定了罪名定性存在差异这一关键细节。
围绕定性差异的准备工作
首先,吕灵兮律师多次与检察官沟通,详细阐述自己对于罪名定性的观点,并提交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从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其次,对指控的涉案金额进行深入分析,指出指控涉案金额为6亿9595万9567元的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进一步巩固自己的辩护观点。此外,还收集ZX具有的多种从宽处理情节,如初犯、偶犯,无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全额退缴违法所得32.9万余元;家庭及社区具备监管条件等,为后续的辩护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庭审中的运用及对方反应
在审查起诉阶段,吕灵兮律师与检察官的沟通取得了一定成效,最终去掉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但检察院签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量刑建议,且不同意适用缓刑且未认定从犯。进入审判阶段,吕灵兮律师庭前积极与法官多次沟通并提交审判阶段的法律意见和适用缓刑的类案检索报告,强调ZX的行为属于从犯且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在庭审中,法官对于吕灵兮律师提出的观点给予了关注,对方也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应,但仍坚持原有的部分观点。
细节改变案件走向
最终,在2025年6月30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925刑初13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Z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2.9万余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吕灵兮律师通过对罪名定性差异这一细节的精准把握和有效辩护,成功去掉一个罪名,并在检察院不同意缓刑的不利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改变了案件的走向。
吕灵兮律师是四川卓安(昆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多次成功为当事人争取有利辩护结果,此次案件的成功处理再次展现了其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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