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睿公司拥有一项名为“坐垫(多功能)”的外观设计专利,其认为海门XX某纺织品厂生产、销售,南XX公司商标授权的“中空透气坐垫”产品外观设计与其专利近似,侵害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睿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及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2万元。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睿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睿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中“整体视觉效果”的判断,即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王丹律师所在的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王丹律师凭借江苏科技大学研究生、理工科与法学复合背景,以及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带来的技术分析与法律实务双重能力,代表XX厂提出了多维度抗辩意见。她指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外观设计上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坐垫前端中部呈梯形状拱起,而被诉侵权产品对应部位为凹陷设计,该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显著,二者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同时提出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现有设计,不构成侵权;并且XX厂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需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要考虑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的设计特征。在本案中,坐垫前端中部是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该部位的凸起或凹陷设计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明确,涉案专利的“梯形拱起”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凹陷设计”构成明显区别,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将两者区分开,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维持了一审判决。
王丹律师在处理商标权纠纷时,同样注重精准的证据分析和有效的抗辩策略。对于企业来说,当面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时,要深入分析产品关键部位的设计差异,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进行抗辩;同时,可以准备多维度的抗辩理由,构建严密的防御体系。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准确把握侵权比对的法律标准和裁判规则,抓住关键区别点进行抗辩,能够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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