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里普遍存在借款本金数额认定的争议。当原告主张的本金数额与被告确认的不一致时,法院通常需依据证据的记载以及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来判断。若原告仅有转账记录而无借款协议,或者转账数额与借款协议约定不符,又或者转账时间与借款协议签订时间间隔较长、数额差异较大等情况,都会增加本金认定的难度。有观点认为,应当严格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结合实际转账记录来确定本金,而不能仅依据原告的主张。
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陈XX持有两份《借款协议书》,主张被告吴XX、黎X某归还借款。被告吴XX确认两份《借款协议书》借款事实,但对原告主张的借款给付情况不予确认。被告黎X某提交证据证明借款发生在其与吴XX离婚之后,自己未签名也未收取借款。广东梁国权律师所在的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黎X某委托。
梁国权律师在处理该合同纠纷案件时,围绕借款本金数额这一关键问题展开工作。他仔细梳理了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将其与两份《借款协议书》进行对应分析。他指出,年月以后给付款的款项,为于借款协议签订两年后给付,数额远远超过借款协议的数额,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通过严谨的分析,确定年月日和年月日两份《借款协议书》对应同一时期的转账记录为年月日转账元、年月日转账元、年月日转账元,转账合计元,即借款实际交付数额为元。对于原告主张的现金元交付,因无证据提交,梁国权律师提出不应予以确认。
法院最终采纳了梁国权律师的观点,认定本案的民间借贷关系仅仅限于两份《借款协议书》的元,借款实际交付数额为元。判决被告吴XX向原告陈XX给付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该案表明,在民间借贷本金数额认定存在争议时,律师通过对转账记录、借款协议及交易习惯的细致分析,能够准确理清借款本金数额,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这对同类合同纠纷案件中本金认定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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