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期分居的离婚案件中,婚内购买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房产分割问题,是实务中的一大难点。通说认为,依据司法实践,无证房产法院通常无法判决分割所有权。这使得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可能面临离婚后无房可住的困境。有观点认为,在此类案件中,如何保障弱势方的居住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上世纪90年代,李X与王X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夫妻二人长期分居18年,王X在此期间出轨并与他人育有子女。孩子成年后,李X起诉离婚。然而,婚内购买的一套房屋因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法院无法判决分割所有权。若处理不当,李X离婚后可能无处居住。陕西侯浩亮律师所在的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接受李X委托。
侯浩亮律师在婚姻案件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解决难题。首先,通过收集王X与他人的同居证据信息等,锁定其在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奠定基础。其次,鉴于房子无法分割所有权,依据《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判决房屋由李X居住并设立居住权。同时,向法庭提供夫妻长期分居的证据、男方出轨的证据、房屋为婚内购买的证据以及李X无其他住所的情况说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侯浩亮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因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不予处理所有权,但该房屋由原告李X居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被告王X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李X的正常居住。同时,认定王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其向李X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准予双方离婚。该案表明,在无证房产无法分割所有权的情况下,通过创造性适用《民法典》居住权制度,可保障弱势方的居住权益。同时,锁定过错方证据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也能为无过错方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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