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一起涉案金额为XXXX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进入二审程序。接手该案的高杰律师,是甘肃为道(靖远)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与合同事务领域,在甘肃白银地区提供法律服务。
YX于20XX年X月X日从XX县农商银行XX支行贷款后转借给YX乙,双方未出具书面借据。YX为追回借款起诉,一审法院以无书面债权凭证、借贷关系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诉讼请求。YX不服,委托高杰律师提起上诉。
高杰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一审卷宗与证据材料。针对一审“无书面借据即不认定借贷关系”的错误裁判思路,律师明确指出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依法可采用口头协议形式,银行存取款凭证足以证实款项实际交付,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一审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同时,律师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论证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指出一审片面要求书面债权凭证,忽视口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与款项交付的核心事实,错误分配举证责任。二审庭审中,律师紧扣被上诉人YX乙当庭自认借款事实的关键陈述,结合款项来源、交付时间、资金流向等客观事实,完整还原借贷关系全貌。
最终,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高杰律师上诉意见,撤销XX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YX乙偿还上诉人YX借款本金XXXX元,并按YX在XX县农商银行XX支行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YX乙负担。
除了这起民间借贷案,高杰律师还处理过众多案件。在(20XX)甘XXX刑初XX号盗窃案中,被告人LX涉嫌盗窃罪,高杰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律师强调LX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虽然律师提出的L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大部分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被告人L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高杰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严谨负责的态度,从案件细节中挖掘突破点,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细致的服务,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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