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未履行先付款义务,构成违约。”这是卷宗内庭审记录的原文。律师整理过往归档案卷时,偶然留意到这句笔录,其中的反常表述成为破解全案的关键引子。为何庭审会出现这样的表述呢?让我们回溯案件的由来。
原告与被告签订《销售订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混合橡胶,交货时间为某年某月某日前。因被告未能按时交付,双方又签订《货物延期协议》,将交货时间延长至某年某月某日。然而延长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交付货物。原告以更高价格向案外人采购同类货物,并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支付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被告则辩称原告未履行先付款义务,构成违约。
前期原告自行留存的证据存在漏洞,仅依据合同约定“先款后货”,却未关注到付款前提是被告提供货物信息及货权凭证这一关键细节。
代理律师徐靖松(执业证号:13702202010267111)针对笔录疑点反向梳理取证清单,一方面调取双方签订的合同、延期协议等书证,确认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另一方面与相关证人沟通,了解货物交付及信息提供的实际情况。同时,结合笔录内容检索同类生效判例,修正原先代理思路,明确从被告未提供货物信息及货权凭证这一关键事实入手,证明原告付款条件未成就,不构成违约。
庭审阶段,围绕该段关键笔录展开质证,指出被告未按约定提供货物信息及货权凭证,原告的付款条件未成就,不构成违约;并详细陈述代理意见,强调被告未按《销售订购合同》及《货物延期协议》的约定交付货物,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应赔偿原告因以更高价格采购货物产生的差价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未按约定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原告未付款系因被告未提供货物信息及货权凭证,不构成违约;因被告违约,原告被迫以更高价格采购货物,差价损失应予赔偿。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付款、交付等条件。同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通过本案,代理律师认识到,在阅卷时要更加注重合同细节,尤其是对付款条件、交付时间等关键条款的审查;庭审准备时,要充分考虑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提前做好应对策略,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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