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靖松是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也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成功办理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交通事故、工伤、刑事辩护等相关案件900余件,其中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80%,展现出深厚的实务积淀和卓越的办案能力。
在合同纠纷领域,徐靖松擅长全流程精准把控,涵盖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多种类型。他能深入挖掘案件关键突破点,高效化解各类合同争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防范法律风险。在婚姻家事纠纷方面,他坚持法理与情理兼顾,妥善处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等事务,守护当事人财产权益与情感尊严。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领域,他熟悉全流程实务,能为受伤当事人争取合理赔偿。刑事辩护领域,他具备全阶段辩护经验,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诉讼权利。
下面以季某某与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为例,详细展示徐靖松律师的办案能力。
案件类型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当事人角色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案情简介
原告季某某与被告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签订《房源认购协议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业网点,并于X年某月某日通过POS机刷卡向被告支付购房款人民币若干元,被告出具了收据。然而,被告在收款后长期未与原告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未交付房屋,原告多次催告无果后提起诉讼。
核心诉求
原告请求解除认购协议,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案件难点
1.需证明原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2.准确适用法律,论证被告长期不履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律师策略
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的徐靖松律师(执业证号:13702202010267111)接手此案后,系统整理了认购协议书、POS机刷卡记录、收据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付款事实链条,为法院认定原告已履行义务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徐靖松律师准确援引《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及恢复原状的规定,成功论证被告长期不履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被告未签订正式合同亦未交付房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解除认购协议书。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源认购协议书》,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若干元,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自付款之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典型意义
1.对于购房者而言,此案提醒在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后,要注意保留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以便在权益受损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警示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因违约行为面临法律风险和经济赔偿。
3.在法律适用方面,为类似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提供了准确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范例,有助于推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公正处理。
4.体现了律师在处理此类纠纷中,通过清晰的证据组织和精准的法律适用,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徐靖松律师执业至今已承办千余件案件,在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等各类案件中展现出了精准的法律分析能力和高效的办案能力,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可靠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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