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厦门的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中,某分包商遇到了大麻烦。该分包商承包了项目后,项目施工人向供应商采购了货物,然而施工人却未支付货款。之后,供应商直接起诉了作为分包人的被告,声称实际施工人是代理被告向其采购货物,构成表见代理,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面临着巨额货款赔偿的风险,内心十分焦虑和无助,担心自己无端承担这笔本不该自己支付的费用。
被告通过朋友推荐,找到了北京海勤(厦门)律师事务所的王伟栋律师。王伟栋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擅长民商事合同、建设工程等领域的案件。王伟栋律师没有急于下结论,而是仔细查阅了所有的案件材料,询问了案件的详细细节,对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他发现本案的关键突破口在于判断项目施工人的采购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王伟栋律师曾办理过类似民商事合同案件数十起,知道这种案件的关键在于理清合同的实际相对方以及是否存在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接案后,王伟栋律师作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凭借其丰富的调解和诉讼经验,采取了一系列关键动作。首先,他追加施工人为本案第三人,目的是为了查明事实。并且当庭提出,如果法院认为原告是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是否同意由第三人承担付款责任,原告当庭表示同意。这一举措有效减少了被告的诉累。
其次,王伟栋律师提出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他从采购聊天记录入手,这些记录清楚表明原告主动添加第三人,案涉货物的磋商、报价甚至催讨货款均发生在原告与第三人之间,被告从未参与案涉买卖合同事宜。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在本案中,第三人未向原告出具对外采购的授权委托书,也未向原告表示其为被告的代理人,原告并非基于第三人有被告明确授权而达成案涉混凝土交易,事后也未经过被告追认。显然原告未产生任何错误认识,清楚合同相对方为第三人,系第三人的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第三人承担。
最后,王伟栋律师还提供了多份最高院的判决作为参考。庭后通过与法官沟通了解到,如果没有提供这些最高院以及省高院的判决,法官本来倾向于认为由被告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第三人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被告无需承担付款责任,案件胜诉。
对于类似问题的当事人,有两条法律建议:一是在商业交易中,务必明确合同相对方,保留好交易过程中的聊天记录、合同等证据;二是遇到法律纠纷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尽早介入,制定合理的应对策略。王伟栋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当事人化解了法律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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