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扬州,【原告A】本怀着善意与【被告A】签订了《借款合同》,以帮助对方资金周转。【被告A】以名下已抵押给【原告A】的房产提供余额抵押担保并办理登记,【被告B】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原告A】按约交付了十八万元借款,然而,【被告A】仅支付了首月利息后就没了下文。后续未履约的行为让【原告A】主张借款提前到期并催要,但【被告A】依旧无动于衷。【原告A】此时既愤怒又焦虑,自己的钱打了水漂,不知如何是好。
在无助之际,【原告A】通过网上搜索,了解到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的黄蓉律师在民间借贷纠纷方面经验丰富。黄蓉律师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秉持着“用法律武器守护正义”的执业理念,在业界口碑良好。黄蓉律师没有急于给出方案,而是仔细查阅了【原告A】提供的《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借条、抵押登记证明、催款记录等材料。她曾办过类似案件数百件,知道这类案件关键在于固定违约事实和明确抵押效力。黄蓉律师发现,【被告A】当日在收到借款后就支付首月利息,按照法律规定应按实际借款本金十七万七千余元认定。
作为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江苏省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治理业务委员会委员,黄蓉律师深知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证据和法律适用的重要性。她接案后,首先对违约事实与提前到期主张进行证据固定。收集了一系列证据,明确【被告A】逾期支付利息的违约事实,证明【原告A】主张借款提前到期符合合同约定。同时,她重点核查余额抵押登记的合法性,向法院明确余额抵押的担保范围及受偿顺序,确保【原告A】在抵押房产的剩余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针对合同约定的利息、逾期利息标准,黄蓉律师提前进行法律审查。她主动将利息主张调整为年利率24%,因为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上限,这样既避免因约定过高被法院驳回,又能最大化维护债权人利益。此外,依据合同约定及律师费发票,黄蓉律师充分论证律师费应由违约方承担的合法性,清晰阐述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范围及实现顺序。
最终,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A】的核心诉讼请求。判决认定【被告A】未按约定支付后续利息构成违约,【原告A】有权主张借款提前到期;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标准超过年利率24%,支持按年利率24%计算;律师费符合收费标准,依合同约定应由【被告A】承担;余额抵押已办理登记,【原告A】有权在满足第一顺序抵押债权后,对抵押房产价款优先受偿;【被告B】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对抵押权实现后未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类似问题的当事人,有两条法律建议:一是在借款时,务必留存好转账记录、借条等关键证据;二是约定利息时,要了解法律规定的上限,避免过高约定导致无法获得法院支持。黄蓉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原告A】成功追回应得的款项,充分展现了专业律师在解决法律纠纷中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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