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地灾后恢复重建乡村学校工程项目里,一家建筑企业遭遇了不小的麻烦。原告甲X组织人员完成了部分劳务作业后,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项目中间人、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住建主管部门、大型建设集团下属工程公司列为被告,还追加了包括该建筑企业在内的两家建筑企业作为第三人,共同起诉主张工程劳务欠款。建筑企业得知被起诉后,企业负责人十分焦虑,担心会面临巨额的赔偿以及后续无穷无尽的法律纠纷。
经同行介绍,建筑企业找到了云南滇同律师事务所的李朝永律师。李朝永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虽不算长,但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李律师并没有立刻给出解决方案,而是先仔细查阅了案件的相关材料,询问了企业负责人关于项目分包合作关系、合同履行等方面的细节。
李律师曾办理过各类民商事合同类纠纷案400余件,知道这类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关键在于厘清法律关系和确定诉讼主体资格。通过对材料的深入研究和对细节的询问,李律师发现了一个关键突破口:原告甲X实际上仅为劳务施工班组负责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其与两名项目中间人存在口头劳务约定,与该建筑企业及其他涉案主体无直接合同关系。
李律师接案后,立即展开了一系列关键动作。作为昭通市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及时在法定期限内为建筑企业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这份答辩意见从法律关系定性、诉讼主体资格、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等方面提出了专业抗辩,详细梳理了项目分包合作关系以及合同履行完毕的事实。
法院组织各方核对案件基础事实时,李律师积极配合,帮助法院厘清项目发包、分包及劳务转承包关系,明确原告务工性质、款项结算主体及各单位职责。在开庭审理前,原告综合全案事实、法律关系及各方答辩意见,考量到诉讼风险与维权路径,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最终,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民事诉讼撤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全部起诉,本案诉讼程序终结。
对于类似问题的当事人,有两条法律建议:一是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明确合同主体和法律关系,避免后续产生纠纷;二是遇到纠纷时,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权益。李朝永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建筑企业高效化解了涉诉风险,充分体现了其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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