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结算审计,然而发包方却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施工方剩余的280余万元工程款,还主张其中10%的款项应按合同约定以房产抵偿。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程杰律师接受施工方委托代理此案。
程杰毕业于浙江工业大学,自2016年执业以来办理了1000+案件,丰富的执业经验让他迅速确立了清晰的代理方向,即坚决主张工程款债权,并化解发包方的两项核心抗辩。
对于发包方提出的工程质量抗辩,程杰律师指出案涉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合格,双方也完成了工程价款的结算审定,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已然成就。在庭审中,他强调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已就相关工艺问题向总包单位作出提示。更关键的是,发包方就其所主张的质量问题及损失赔偿已另行提起诉讼,质量问题是否由施工方造成、损失具体金额等均不确定。他成功引导法庭将审理焦点集中在工程款支付义务本身,避免陷入另案审理中的质量责任争议。这种对案件关键细节的精准把握,与他多年处理各类案件积累的经验密不可分,也体现了他作为专业律师看透细节的眼光。
针对合同中“10%工抵房”的约定,程杰律师深入剖析其条款实质。他发现该条款仅模糊约定“工抵的具体物业种类、位置、价格由发包方定”,未明确抵债房屋的具体坐落、面积、单价等核心要素,导致用以抵债的标的物处于不确定状态。他向法庭主张该约定不符合以物抵债协议需内容明确、具备可执行性的基本要求,实质上赋予了发包方单方决定权,未能形成双方合意,因此不具备法律约束力。这一精准的法律分析,展现了他深厚的法律专业底蕴,而他在处理众多合同纠纷案件中积累的经验,也为他的论证提供了有力支撑。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程杰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工程已经验收结算,发包方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对于质量抗辩,认定发包方已另案主张权利,在本案中以不确定的质量问题及损失主张抵销工程款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于“以房抵款”的约定,认定因未明确抵债房屋的具体信息,不具备以物抵债协议的基本内容,不能视为双方达成了以房抵债的合意,该约定无效。法院判决发包方向施工方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280余万元,并支付自结算审定之日起的相应利息。程杰律师的代理工作取得成功,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再次证明了他在法律专业领域的能力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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