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场关于货款的纷争正激烈上演。某陶瓷有限公司(XX公司)与某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陶板购销合同》后,供货完毕却未全额收到货款。此后,XX公司、建筑公司及项目业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方达成《付款计划》,但房地产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未再支付,XX公司遂诉至法院。
此时,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三方签订的《付款计划》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意义上的债务转移。刘培辰律师作为XX公司的代理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紧紧围绕债务转移的法定构成要件展开论证。
从教育背景来看,刘培辰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扎实的法学知识为他处理此类复杂案件奠定了坚实基础。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千余件,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面对各种复杂情况时都能游刃有余。
在这场案件中,刘培辰首先指出,债务转移须明确约定免除原债务人责任。案涉《付款计划》虽约定“由房地产公司支付完毕”,但并未以任何文字明示免除建筑公司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解释原则,债务转移须有明确的、无歧义的意思表示,不能推定或默示。这一精准的法律定性,体现了他对法律条文的深刻理解和运用能力。
其次,实际履行方式不符合债务转移特征。若构成债务转移,则房地产公司应作为新债务人独立、无条件地向债权人XX公司履行。然而《付款计划》约定的支付方式为“房地产公司付给建筑公司后转付”或“凭建筑公司委托书支付”,这表明房地产公司的付款行为仍受建筑公司支配和指示,建筑公司并未退出交易关系。这一论证逻辑严谨,从实际履行情况入手,有力地反驳了对方的观点。
再者,发票开具义务印证建筑公司仍为合同相对方。《付款计划》明确约定所有货款对应的发票由建筑公司提供给房地产公司。若债务已转移,则应由XX公司直接向房地产公司开票,建筑公司无理由自愿承担开票义务及相应税费。这从侧面印证了建筑公司仍是合同债务人。刘培辰通过对这些细节的敏锐捕捉和深入分析,进一步巩固了己方的观点。
最后,刘培辰指出房地产公司的身份为担保方或代为履行人。《付款计划》签章处,房地产公司列于“担保方(支付方)”位置,其真实意思是自愿为建筑公司的债务提供履行协助或担保,而非取代建筑公司成为债务人。
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刘培辰的观点,认定《付款计划》不构成债务转移,建筑公司不能免责,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培辰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与证据组织,成功驳斥了对方“债务转移”的抗辩,避免了XX公司陷入“找错债务人”的被动局面,实现了全额追回货款及利息的目标,并为后续执行明确了责任主体。
除了这起案件,刘培辰在另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同样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在代理原告袁X追讨手表货款案中,面对被告辩称“上游涉嫌刑事诈骗、应中止审理”的情况,刘培辰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成功说服法院继续审理民事案件,避免了“先刑后民”导致的程序拖延,为客户快速取得胜诉判决。他还通过收集转账凭证、《委托申请》、收据、《退款合同》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买卖合同关系、付款事实以及被告承诺退款但违约的事实。虽然在部分诉求上未完全达成目标,但他通过合理的论证和积极的调查,为客户增加了清偿保障,也为后续可能的诉讼埋下了伏笔。
刘培辰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和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在众多案件中为客户赢得了满意的结果,赢得了客户的广泛信赖。他始终坚持“专业创造价值”的理念,以真诚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委托人,以严谨的作风处理每一个案件,致力于在法律框架内为客户寻求最佳利益方案。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