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王国辉还是江西理工大学的一名法学教师,主讲刑法合同法等多门课程。在教学过程中,他积累了深厚的专业理论知识。然而,他并不满足于只在课堂上传道授业,内心渴望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案件中,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于是,他毅然决定转型成为一名律师。
这次职业转折让王国辉形成了“专业立身,服务社会”的执业理念。他深知,只有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才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2025年,王国辉接手了一起原告A、B与被告C的不当得利纠纷案。原告A、B诉称,2024年3月至7月,原告A因投资项目向被告C借款3次,合计82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率0.1%,应付利息8200元。原告主张已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及现金方式向被告C还款2020.84万元,超付1200.02万元,认为该超付款项构成不当得利,诉请被告C返还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接受委托后,王国辉立即展开调查。他发现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原告刻意隐瞒部分借款及担保事实,单方以“820万元借款”为基数主张“超付”。实际总借款金额包含原告A个人借款及第三人D(由原告A担保)的600万元借款,合计近2000万元,原告还款未超付,不构成不当得利。
王国辉精准锁定争议焦点,围绕“总借款金额是否包含担保债务”展开抗辩。他通过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证据,还原2000万元总借款的客观事实,直接推翻原告“仅借款820万元”的片面主张。针对原告“现金还款707.04万元”的主张,他明确指出其仅提供取现记录、缺乏交付凭证的证据缺陷,促使法院对该部分金额不予认定,削弱原告“超付”的计算基础。同时,他结合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需满足无法律根据、取得利益、造成损失”的构成要件,论证被告C收取款项基于合法借贷及担保关系,原告还款系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定条件。
经法院审理,最终驳回原告A、B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事后,被告C对王国辉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表示高度认可,认为他凭借专业的辩护,为自己避免了1200余万元的不当索赔风险,让自己免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王国辉从事法学工作近20年,办理案件上千件,在刑事辩护和民商事争议案件中取得了诸多成果。他作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律所主任律师、特邀监督员、金牌调解员,始终坚守“专业立身,服务社会”的理念,用实际行动践行着律师的职责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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