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张廷春律师正式开启独立执业生涯。此前在不断的学习与实践积累中,他深感刑事辩护和民商事纠纷领域有着巨大的挑战与机遇。自此,他将主要精力投入到这两个领域,逐渐形成了以专业知识服务需求、以热忱回馈信任的执业理念。
张廷春律师坚信,每一个案件都需要深入剖析,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以专业精准的判断为当事人制定最佳策略。在实际办案中,他会详细研究案件背景、证据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因素。
2019年,张廷春律师代理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被告人陈X担任句容市宝华XX某工地二期工程11号楼楼栋长,2017年12月16日15时20分许,被害人梅X在从布料机中心转轴部向大臂绳扣处挂钩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因布料机中心失去平衡发生倾斜,被害人从布料机大臂机上跳下,跌倒在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调查认定,被告人陈X作为楼栋长,未严格履行栋长职责,对本栋楼内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协调不到位;被告人张X作为瓦工组组长,对本班组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及安全保障不到位,对工人的违规作业未及时制止,二被告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案发后,被告人张X、陈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本案被害人近亲属已获得赔偿。张廷春律师作为被告人陈X的辩护人,提出了一系列核心诉讼请求。他重点围绕几个关键方面开展辩护工作。首先是自首情节的精准认定,案发后陈X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张廷春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论证“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属于自动投案,最终法庭采纳该意见,认定陈X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次,积极展示民事赔偿已妥善处理的情况,案发后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方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这一情节成为法院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的重要考量因素。同时,充分体现陈X的认罪悔罪态度,陈X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庭审中自愿认罪,法庭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张廷春律师细致整理到案经过、事故调查报告、赔偿协议等证据,向法庭充分论证了陈X的从轻、从宽情节,确保每一有利情节均被采纳。他还指导当事人理性认识自身责任,在庭审中真诚认罪悔罪,为法庭从轻处罚创造了有利条件。并且全程参与庭审,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受损害。
最终,法院对陈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使其免于实刑羁押,能够在社区接受矫正,继续工作和生活。当事人对张廷春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负责态度给予高度评价,认为他的努力让案件迎来了理想的结果,为自己和家庭争取到了最好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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