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艳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执业多年,兼具律所办案经验与国企法务从业经历,是深耕法律实务的实战派专业律师。2018年,某合作社找到黄艳律师。该合作社是村级扶贫产业项目的经营管理主体,通过与村委会签订扶贫产业合作协议,使用财政扶持资金建设了三座连体蔬菜种植大棚,依法取得案涉大棚的管理、经营权利。然而,同村村民施某自2021年起,在未取得合作社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侵占案涉大棚用于种植经营,长期霸占拒不返还,这不仅影响了合作社的正常运营,还导致村集体产业收益无法正常实现。
黄艳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整理了扶贫合作协议、财政扶持资金凭证、村委会证明等关键证据,清晰证实合作社对案涉大棚享有合法的管理经营权,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直接推翻了被告的核心抗辩。接着,她明确本案属于物权保护纠纷,并非被告主张的租赁合同纠纷,向法院说明即便存在土地租金相关争议,也不能成为非法侵占集体合法资产的理由,逐一驳斥被告的无理抗辩。然后,依据民法典关于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充分论证被告擅自侵占大棚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应当承担返还原物的民事责任,为法院裁判提供准确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全面采纳黄艳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施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三座连体蔬菜大棚返还给原告某合作社管理、使用。
在这之后的几年里,黄艳律师偶尔会主动回访该合作社,了解其是否还有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合作社对黄艳律师的服务很认可,还向其他企业推荐过她。
2025年,该合作社又遇到了新的法律问题。合作社与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案涉房屋,总房款58万余元,合作社按约支付购房首付款及杂费18万余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案涉房屋因被告涉及其他案件被法院依法执行抵债,后几经转手最终登记至合作社相关人员父母名下,合作社的购房目的已无法实现。合作社多次向被告要求退还首付款,被告均不予理会。于是,合作社再次找到了黄艳律师。
这次的案件与之前的物权保护纠纷有很大差异。之前是集体资产被侵占,而这次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涉及到合同的解除和款项的返还。黄艳律师调整了策略,依据民法典及商品房买卖相关司法解释,阐明案涉房屋已被处置、合作社购房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为法院支持解除合同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她还整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支付凭证、房屋执行裁定、权属流转等关键证据,清晰还原房屋交易与后续处置的全过程,有力驳斥了被告的抗辩理由。同时,结合双方履约情况,客观厘清责任划分,合理调整诉求主张,依法主张返还首付款及资金占用损失,确保诉求合法、合理、可行。
最终,法院采纳黄艳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解除合作社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合作社首付款及相应利息。后来,该合作社负责人对朋友说,找律师就找像黄艳律师这样,能切实解决问题的。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