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庆律师系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也是该律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执业10余年,多次荣获北京海淀区优秀律师。他深谙刑事法律体系与司法裁判思路,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2022年,某村集体改制建筑企业的原始出资村民姜先生找到刘大庆律师。该企业于1997年改制为股份制合作企业,包含姜先生在内共43名村民实际出资,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建设了办公楼、库房等固定资产。然而,企业原管理人员赵某、王某、吴某,在运营过程中另行注册成立新的建筑工程公司,将原建筑企业资产转移至新公司名下,还对外谎称仅为企业名称变更,未取得全体出资村民同意,长期侵占原企业多处房产及经营利润。
刘大庆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调取企业改制档案、工商登记资料、土地及房产权属档案等关键证据,固定了被告另行设立新公司、转移原企业资产、虚构名称变更等核心事实。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为依据,代表姜先生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被告侵害企业及出资人合法权益,请求返还利润并赔偿财产损失。诉讼过程中,他向法院申请调取涉案土地出让档案、地上建筑物权属登记资料,查明存在手写材料虚假记载“原企业名称变更为新公司”的情况,同时经法院核查工商档案,确认原建筑企业与新注册公司并非同一法律主体,被告行为涉嫌非法侵占企业资产。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相关行为已超出普通民事经济纠纷范畴,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处理。姜先生不服一审裁定,继续委托刘大庆律师提起上诉,主张本案已向侦查机关报案但未予立案,驳回起诉将导致当事人失去救济途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结合案件证据与民刑交叉案件处理规则,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在这之后的三年里,刘大庆律师并没有与该企业断了联系,他会定期回访,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是否还有其他法律需求。该企业也因为刘大庆律师在之前案件中的出色表现,对他十分信任。
2025年,该企业遇到了新的麻烦。企业相关人员郑某因车辆指标租赁引发的诈骗指控被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侦查机关认定,2021年11月28日,在北京市某区普洛斯物流园,犯罪嫌疑人王某伙同郑某,为王某虚构了“李某飞”的身份,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及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诱骗被害人张某签订车辆指标租赁协议,并骗取张某转账人民币47000元。该企业再次找到了刘大庆律师。
这次案件与之前的股东维权诉讼有很大不同。之前是民刑交叉的经济纠纷,而这次是单纯的刑事诈骗指控。刘大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依法担任郑某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他全面审阅了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当事人,并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深入的沟通。他的核心辩护观点集中在证据链的完整性与郑某的主观故意上。他指出,本案中认定郑某构成诈骗罪的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疑点,特别是关于郑某是否明知王某利用虚假指标进行诈骗而参与其中的事实不清。他通过细致的证据分析,论证了郑某可能并不具备与王某共同实施诈骗的主观故意,或者即便参与,其行为性质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符。他向检察院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强调若指控郑某犯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而现有证据显然未能达到该标准。在刘大庆律师的努力下,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22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再次进行了严格的审查。最终,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刘大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关于郑某是否明知王某利用假指标诈骗而参与的事实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院依法作出了对郑某不起诉的决定。
后来该企业负责人对朋友说,选律师就得看他办案的过程和结果,刘大庆律师就是让人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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