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玥律师是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同时担任重庆市合川区律工委妇联委员等多个职务,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民商事诉讼等领域积累了扎实功底,还多次获得合川区“法律服务先进个人”等荣誉。此次聚焦其参与的几起庭审。
在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庭审开始后第10分钟,原告王的代理人张玥和刘XX向法庭提交了工资表汇总表,证明原告被欠劳务费的事实。被告土木公司在开庭后第15分钟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主张自己并非清偿义务主体,并有权从四川建司未付工程款中扣除。法官仔细查看了这份合同,随后抬头看向张玥律师所在的原告代理人席。张玥律师迅速从资料中找出相关条款,向法官示意该合同与原告主张的劳务工资关联性不大。
四川建司提交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协议,辩称与原告不存在直接劳务关系,且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无依据。张玥律师再次起身,有条不紊地指出该协议中涉及原告工作内容的部分,说明原告实际提供了劳务,被告应承担支付报酬的责任。法官边听边记录,对双方的观点进行梳理。
被告蒋提交结清承诺书,但承认劳务工资应由四川建司支付。张玥律师马上进行质证,指出该承诺书存在漏洞,不能免除被告的支付义务。法官在听取双方意见后,宣布将对相关证据进一步核实。
在抚养费纠纷庭审中,开庭后第12分钟,原告梁的法定代理人梁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玥律师、胡律师提出要求被告唐支付自20年5月起至起诉之日的拖欠抚养费9500元,并自20年12月起提高每月抚养费至1000元。被告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在开庭后第18分钟进行答辩,提出异议。张玥律师在开庭后第22分钟,结合原告的实际生活需求和被告的支付能力,进行了有力反驳。法官在听取双方陈述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庭审中,庭审第20分钟,上诉人质疑欠款条的有效性。张玥律师作为被上诉人重庆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立即展开质证。她详细分析欠款条的形成过程、签字盖章等细节,证明欠款条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则试图从其他角度进行反驳,翻开资料寻找相关依据。法官认真倾听双方观点,不时查看相关证据材料。
庭审第25分钟,张玥律师进一步阐述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支付的款项包含水泥款和运费的事实,提供了相关的交易记录和凭证。上诉人代理人继续争辩,但显得有些乏力。法官对双方的观点进行总结,并表示将综合考虑所有证据和观点后作出判决。
最终,在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蒋与四川建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劳务工资8842元,蒋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资金占用损失,土木公司对蒋、四川建司的支付义务向王承担先行清偿责任;抚养费纠纷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唐按协议支付拖欠抚养费并提高每月抚养费;买卖合同纠纷二审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张玥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在不同类型的案件庭审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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