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店铺转让合同纠纷案,原告A将承租的商铺转让给被告C经营,被告C承接原租赁合同权利义务,需按期向房东支付租金。但被告C经营一段时间后,单方提出不再经营,却未及时腾退店铺、交还钥匙,持续实际占用房屋,致使原告A被房东起诉,经生效判决确认需支付超期占用期间的房租。原告A依据转让合同约定,向被告C追偿该部分损失遭拒后,委托四川讼和讼律师事务所的邓小洪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C支付房屋实际占用期间的费用。
原告A认为,被告C接手店铺后未按约定履行,持续占用房屋的行为导致自己遭受了经济损失,依据转让合同,被告C应承担该费用。为此,原告A提交了店铺转让合同、原租赁合同、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主张根据合同和法律规定,被告C需为其违约行为负责。
被告C初始面临的困境是,虽然表示不再经营,但未及时交还钥匙,在事实上持续占有控制店铺。其核心证据缺口在于难以证明自己已不再实际占用店铺。
邓小洪律师有着12年执业经验,擅长处理房屋租赁、商铺转让等复杂商事纠纷。他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店铺转让合同、原租赁合同、微信沟通记录、钥匙交还记录、生效裁判文书等关键证据。他认为,被告C虽表示不再经营,但直至交还钥匙前持续占有控制店铺,应承担该期间的对应费用;原告A已被生效判决确定需向房东支付租金,该损失系被告C违约占用行为直接导致,依法应由被告C承担。
庭审中,被告C抗辩主张已提前告知不再经营、不应支付费用,且称原告A存在隐瞒押金等行为,应予免责。邓小洪律师针对此抗辩,依法阐明店铺占有使用以实际控制与交还为标准,被告C未及时交还钥匙构成实际占用;原告A是否支付押金已在另案处理,本案不应抵扣,被告C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邓小洪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认定被告C在合同解除前实际占用店铺两个月,应向原告A支付对应占用费用,该费用系原告A合理损失,依法应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C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房屋占用费用,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C承担。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以实际控制与钥匙交还情况认定占有事实;明确违约责任承担与损失追偿的法律逻辑;厘清关联案件事实,避免不合理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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