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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遇一房两卖,法院确认第三人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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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1 · 151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徐丽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641人 执业9年
律所: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320171139765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230052715
代表案例:21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徐丽平律师,法学硕士,现执业于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离婚、交通事故、房屋买卖、餐饮加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我会认真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凭借自己的执业经验和实务技巧,从多个角度为当事人选择最适合的诉讼思路,通过庭审实战与良好的沟通协调,为当事人争取好的诉讼效果。致力于专业领域是我一贯的坚持,如果您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请联系我,我能够给您更专业更有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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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房地产公司一房两卖引发纠纷,原告曹某以以房抵债为由,主张房屋产权登记,并提交《房屋买卖合同》《材料抵房协议书》等证据。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称自己非适格被告、无过错,第三人古某主张自己是房屋真实产权人,否认曹某与被告张X合同效力。曹某委托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徐丽平律师代理诉讼。徐丽平律师收集多项证据,证明古某与某房地产公司恶意串通。法院最终确认某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签订的合同无效,支持了曹某的诉求。防御策略集中在“合同效力认定、恶意串通认定、产权登记协助义务”三条主线。
“以房抵债遇一房两卖,法院确认第三人合同无效”

某建材公司诉某物流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原告拿着13张送货单要求支付货款230万,但其中8张送货单的签收人已离职三年。在这起复杂的案件中,河北秦皇岛市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的徐丽平律师,凭借十七年的执业经验,专注于婚姻家事及刑事辩护等领域,为被告展开了一场艰难的抗辩。原告方主张被告支付货款,依据是13张送货单,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被告有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方初始面临签收人离职、无法核实签字真实性的困境,核心证据缺口在于难以证明货物未实际交付。徐丽平律师的全链条抗辩策略包括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方向切入,准备了仓库监控录像等反证。庭审中,双方就送货单的真实性和货物交付事实展开激烈交锋。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从本案中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质疑签字真实性,以削弱原告证据效力;二是证明货物未实际交付,从根本上否定原告主张;三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让原告承担更多举证义务。

原告方依据13张送货单,认为货物已交付,被告应支付230万货款。原告引用相关法律,认为只要货物交付,被告就有付款义务。而被告方初始困境明显,8张送货单签收人已离职,无法核实签字,这使得被告难以证明货物未交付,存在证据缺口。

徐丽平律师选择从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方向切入。针对原告依据的送货单,律师申请法院调取仓库监控录像,以证明货物实际未入库。对于原告主张的货物交付,律师指出送货单签字真实性存疑,且不能仅凭送货单就认定货物已交付。

庭审中,原告拿出送货单复印件,称货物已交付。徐丽平律师则回应,送货单签字无法核实,且仓库监控显示货物未入库,不能证明货物已交付给被告。原告又强调送货单是行业惯例,具有证明效力。律师反驳,行业惯例不能替代实际交付证据,且签字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徐丽平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为:质疑签字真实性,削弱原告证据效力;证明货物未实际交付,否定原告主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让原告承担更多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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