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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到期拒付,完整证据链助力追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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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1 · 114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如皋丁晓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6202311621991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
咨询电话:13962927848
代表案例:15个
律师优势:;擅长:各类民事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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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遭拒付,追回款项困难重重。丁晓霞律师接受委托后,确定“证明原告系合法持票人”等维权核心,指导当事人收集汽车配件买卖合同等关键证据。庭审中,她逐一回应被告抗辩。最终,法院采纳其代理意见,支持原告全部诉求,追回票据款及利息。其证据思路聚焦于构建完整证据链。
票据到期拒付,完整证据链助力追回款项

票据金额XXX元,汇票到期后却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接手此案的丁晓霞律师,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擅长合同、交通、劳动、知识产权等领域。

案件原告湖北XXX有限公司通过合法背书转让取得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第三人南通XXX有限公司,被告青岛XXX有限公司、邯郸市XXX有限公司为票据连续背书人。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23日,XXX公司按期提示付款后被拒付。为维护权益,该公司委托丁晓霞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及第三人连带支付票据款及相应利息。

最初,当事人没有清晰的证据思路。丁晓霞律师接受委托后,快速厘清案件核心法律关系票据追索权纠纷,确定维权核心为“证明原告系合法持票人”“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票据背书连续有效”,并针对性制定诉讼策略。她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关键证据,包括汽车配件买卖合同、销货清单、入库通知单、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件、票据追索信息查询打印件,形成完整证据链。

庭审中,青岛XXX公司提出“非合法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间提示付款”等抗辩。丁晓霞律师以真实交易凭证和连续背书记录为依据,证实原告合法取得票据;提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记录,证明在到期日当天即发起提示付款;明确原告已通过电子系统发起线上追索,履行了追索义务,有权向背书人主张权利。因两被告及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丁晓霞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陈述案件事实、出示全部证据,详细阐释票据追索权的法律依据。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丁晓霞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被告青岛XX公司、邯郸市XXX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XXX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XXXX元;上述三方连带支付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元,由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负担。

丁晓霞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先明确核心法律关系和维权核心,然后指导当事人收集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在庭审中针对对方抗辩逐一回应,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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