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先生支付76000元购买两台新能源汽车,车辆却因公司未清偿贷款被抵押权人扣走,而此时公司已注销。接手此案的张卫军律师,执业多年,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
原告段先生与深圳某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协议》,支付全款购车后转售他人。车辆被扣押后,段先生准备起诉该公司,却发现公司已注销。于是,段先生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股东赵先生、孙先生未实缴出资、违法减资、违法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张卫军律师接受委托后,意识到公司注销后以公司为被告将面临困境,便将目标锁定在股东个人身上。律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调取公司工商内档资料,发现公司注册资本高,但两名股东出资期限长且均未实缴;公司违法减资,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
张卫军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即注销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庭审中,被告孙先生的委托律师提出“权利对象错误、应为优客通公司承担责任”的抗辩,张卫军律师紧扣《汽车买卖协议》的签约主体、购车款打入账户、公司出具收据等核心证据,有力驳斥了代理关系的存在。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公司之间成立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因车辆存在权利瑕疵,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予以解除。公司已注销,股东未举证证明已履行出资义务和通知债权人,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赵先生、孙先生赔偿原告购车损失5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两被告负担。
张卫军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善于通过深挖工商档案等方式,精准锁定股东责任,以核心证据有力驳斥对方抗辩,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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