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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未签字与微信记录锁定“中间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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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1 · 145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万雪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5年
律所: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3202111284944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5558797510
代表案例:2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利代理经历;万雪律师 系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专注于民商事领域案件的研究和办理,截至目前,办理了大量的知识产权、交通事故、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劳动争议以及其他合同类、人身侵权类案件,同时担任了社区法律顾问并为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政府驻温州办事处在外务工人员提供劳动法律服务。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始终以严谨和负责任的态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急委托人之所急,忧委托人之所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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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中,上诉人主张陆某为共同债务人。万雪律师紧扣“借条系唯一借款人出具”“无共同借款合意”等要点,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陆某仅为“中间人”。最终二审维持原判,陆某不承担还款责任。其证据思路聚焦于借款合意和借条形式。
借条未签字与微信记录锁定“中间人”身份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陆某无需承担17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还款责任。接手此案的万雪律师,执业3年,擅长处理债权债务、各类合同纠纷民商事案件。

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上诉人潘某某与被上诉人周某某、陆某均从事不动产交易中介。2024年1月10日,周某某贷款30万元转给陆某,陆某再转给案外人。2月29日,潘某某出具借条向周某某借款27万元。之后潘某某偿还部分本金和利息。一审法院认定潘某某为借款合同主体,陆某并非共同借款人,判决潘某某返还剩余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周某某对陆某的其他请求。

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借款是与陆某共同商议用于业务经营,陆某深度参与业务洽谈、资金交付等环节,应属共同债务人,且自己已还款15万元,剩余债务应由陆某承担。周某某辩称钱是借给陆某的,陆某也是借款人。

陆某委托万雪律师进行答辩。万雪律师指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陆某从未向周某某表达过借款或共同还款的意思,始终只是中间人,听从潘某某安排。潘某某出具借条系其个人行为,双方未达成过共同还款的合意。陆某庭后参与调解系为尽快解决纠纷而做出的妥协,不应作为判决依据。

庭审中,潘某某以陆某知晓借款用途、参与业务洽谈、主动参与调解等为由,要求陆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万雪律师则强调,潘某某向周某某出具的借条载明其为唯一借款人,且未在出具借条时要求陆某在借款人处签字,亦未在周某某催讨时提出共同借款人的意见,有违常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难以认定陆某系共同借款人。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陆某是否应当承担案涉债务的偿还责任。综合考量万雪律师提供的证据和观点,法院认定潘某某仅以陆某知晓借款用途等为由要求陆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据不足,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万雪律师在处理此类民间借贷纠纷证据问题时,会重点审查借款合意和借条形式等核心要点,同时结合聊天记录等证据,还原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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