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转账85万,事后补签《借款合同》,要求被告还款并承担连带责任,然而法院却驳回了其全部诉求。接手此案的周科兵律师,自2022年开始执业,专注民商领域,擅长处理各类复杂纠纷。
案件中,被告一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系该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2021年3月,被告二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原告当日转账50万作为入股款,后续又分别转账15万(备注项目入资)、20万(备注合同保证金),三笔款项合计85万,均为股权投资、项目投入性质。但原告在2022年1月补签《借款合同》,主张前述85万转化为民间借贷。
周科兵律师针对原告诉请提出有力抗辩。他指出,案涉85万是股权转让款、项目投资款、合同保证金,并非借款;《借款合同》没有明确的债权债务清算或转化意思表示,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合意;原告已登记为公司股东,投资款转化为借款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发生法律效力;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构成前提,本案基础关系并非民间借贷。
庭审中,对方坚称款项为借款,依据就是补签的《借款合同》。周科兵律师则回应,款项的转账备注、书面协议以及工商登记相互印证,能直接锁定基础法律关系为股权投资,而非借贷。仅事后补签“借款合同”,没有明确债务转化条款、无股东会决议、无对账清算,不能将投资款转为借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科兵律师的意见,认定案涉85万不构成民间借贷,原告主张的借款转化事实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周科兵律师在处理此类证据问题时,会优先精准定性法律关系,剥离表面假象,锁定基础法律关系;然后完整构建证据链,提交相关证据形成闭环抗辩;同时精准适用法律规则,紧扣关键规则说服法院采纳抗辩观点,从而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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