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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借据与口头利息约定的二审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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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1 · 110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高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8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甘肃为道(靖远)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20420181007471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830026195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政治职务,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民商事、经济纠纷的诉讼及刑事犯罪辩护。高杰律师执业的过程中,将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大量的实践相结合,办理了大量的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经济合同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和蔼耐心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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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审以无书面借据驳回民间借贷诉求,二审在模糊聊天记录和口头利息约定争议下迎来转机。高杰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一审裁判漏洞,紧扣法律规定和庭审关键陈述,精准抗辩利息约定,最终二审改判,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其证据思路聚焦于法律适用和事实还原。
无书面借据与口头利息约定的二审交锋

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原告的五万借款本金及利息看似没了希望。接手此案的高杰律师,2018年开始执业,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务纠纷领域。

这起案件发生在甘肃省某县某乡,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YX在20XX年X月X日从当地农商银行贷款后转借给被上诉人YX乙,双方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借据。YX乙只还了银行贷款利息,本金一直没还。YX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以原告仅提供银行存取款凭条、无书面债权凭证为由,认定借贷关系证据不足,驳回了YX的全部诉讼请求。

高杰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一审卷宗和证据材料。他指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可以采用口头协议形式,银行存取款凭证能证实款项实际交付,结合交易习惯,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一审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同时,一审片面要求书面债权凭证,忽视口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与款项交付的核心事实,错误分配了举证责任

在另一起上诉人L某与被上诉人SX的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中,SX向L某借款后,双方就本金和利息产生争议。一审判决SX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L某不服上诉。高杰律师作为SX的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入研读证据材料,锁定争议核心为双方是否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本金的实际数额认定。针对L某“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5%、每月还款系利息”的主张,高杰律师强调借条未约定利息,聊天记录内容模糊无法印证利息约定,且L某所述现金交付部分无证据佐证。

在庭审中,高杰律师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自然人之间借贷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L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他清晰梳理SX的还款明细,论证每月还款系冲抵借款本金。

最终,在YX与YX乙的案件中,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高杰律师的上诉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判令YX乙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在L某与SX的案件中,法院驳回L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高杰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会先全面梳理卷宗和证据材料,精准识别一审裁判的核心漏洞。然后紧扣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和庭审关键陈述,制定针对性的抗辩策略。在论证过程中,逻辑清晰、论据扎实,既不回避案件事实,又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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