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水产商行以被告低价转让房产损害其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补偿款项。接手此案的樊佳佳律师,执业2年,专注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及刑民交叉等领域。
本案中,被告朱X结欠原告货款,后将自己持有的案涉房屋一半份额以10万元转让给被告卓X,卓X又将房屋出售。原告认为朱X低价转让损害其权益。最初,原告掌握朱X欠款的判决书、房屋转让合同以及房屋出售情况等证据,但缺失卓X支付款项是否能抵作房屋折价款的关键证据。
樊佳佳律师介入后,系统梳理了卓X于2022年3月至2024年12月间通过微信、支付宝向朱X转款的百余笔转账记录,这些转账共计1372138元。同时,还找到了朱X与卓X签订的《协议书》,其中载明卓X已将属于朱X一半份额的房款分期全部支付,至此离婚判决书上的房产分割已处理完毕。
庭审中,原告主张不能抵作折价款,理由是朱X曾微信表示卓X尚未结清折价款。樊佳佳律师回应称,事实上卓X于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前后向朱X所转款项远远超过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总价的50%,且《协议书》也进行了说明和确认,而原告未举证证明卓X支付的款项属清偿其他债务。
最终,法院认为卓X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X应得的房屋折价款,原告主张朱X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事实不存在,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樊佳佳律师在处理此类证据问题时,注重对资金流向进行全面、细致的梳理,通过收集和整理大量转账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案件事实,从而有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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