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某央企集团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等,该集团不服上诉。接手此案的朱俊健律师,执业16年,擅长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领域。
在这起租赁合同纠纷中,朱俊健律师代理被上诉人某建筑器材厂。2017年6月,该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交付物资后,承租方仅支付部分费用。后该XX公司被母公司吸收合并并注销,未通知债权人。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全部诉求,央企集团上诉,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不应再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且钢模板无合同依据。
朱俊健律师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要点答辩。在庭审中,对方提出上述质疑,朱俊健律师指出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应承担全部责任;2017年结算只是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有退货与租金;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和行业惯例,认定钢模板存在事实租赁关系。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其答辩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返还租赁物资或赔偿、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在另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朱俊健律师代理魏XX。魏XX与XX集团新XX项目部签订合同,对方拖欠租金且未返还物资。一审判决被告支付租金等,被告上诉,称项目部公章伪造、签字人无权代理、已报案应中止审理、租赁物数量不实。朱俊健律师构建“职务行为+表见代理+实际使用+证据闭环”思路,指出上诉人一审放弃公章鉴定、二审无证据推翻印章真实性,结合施工现场公示牌等证据证明签字人系职务行为,推动法院继续审理。最终,高院维持原判,被告需支付租金、返还租赁物或赔偿并支付后续租金。
还有一起案件中,朱俊健律师代理冯XX。冯XX与伊某恒某和园项目签订合同,两被告拖欠租金且未返还租赁物。一审判决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上诉,称未参与施工、印章私刻。朱俊健律师深挖证据链条,论证两枚项目部印章在工程中大量使用构成表见代理,两公司是实际受益人,相关人员行为有法律约束力。省高院采纳其意见,维持一审核心判项,调整部分内容,驳回上诉。
朱俊健律师在处理这些租赁合同纠纷证据问题时,会优先锁定关键证据,如公司注销情况、印章使用情况等,同时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包括租赁合同、提货单、结算单等,以此来支持当事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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